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关注】关于征地,这些问题有解答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点击:1656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列举了为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6种情形。本期邀请专家“庚保君”针对土地征收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微信图片_20191112143652.jpg

  为什么要缩小征地范围?


 《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公共利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实际工作中,除上述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外,其他各类建设涉及集体土地的,都通过土地征收方式获得,征收的公共利益体现不够。2014 年,中央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缩小征地范围是试点内容之一。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试点地区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经验,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实践支撑。通过缩小征地范围,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是如何体现缩小征地范围的?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规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对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进行限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缩小征地范围后,对建设用地有什么影响?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只有符合第45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要对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能实施土地征收。